社會心理:剖析“失意群體”犯罪行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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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廈門心理咨詢-德仁心心理咨詢機構(gòu):剖析“失意群體”犯罪行為

 

  個人極端暴力犯罪緣何頻發(fā)

 

  當前社會對“失意群體”消極情緒疏導及社會支持等工作不足,同時一些媒體過度渲染,易引發(fā)犯罪傳染效應。

 

  爆炸、縱火、摔嬰,個人極端暴力犯罪案件近來密集出現(xiàn)。中國人民公安大學犯罪學系的研究顯示,此類案件平均造成傷亡人數(shù)遠高于一般暴力犯罪案件,且施害對象往往不確定,易加重公眾對社會治安的憂慮。

 

  多名專業(yè)人士向《瞭望》新聞周刊記者指出,此類犯罪誘因較泛,但仍折射出當前社會對“失意群體”消極情緒疏導及社會支持等工作不足。同時,一些媒體過度渲染,易引發(fā)犯罪傳染效應,亟待引起重視。

 

  “失意群體”暴力表達

 

  天津、江蘇、黑龍江等地公安機關(guān)人士分析近期案例認為,個人極端暴力犯罪的行為人通常具備若干相同特質(zhì),可歸納為“三低三少”:經(jīng)濟收入低、權(quán)力地位低、社會聲望低,人際交往少、流動機會少、疏導渠道少。

 

  “多是無業(yè)或沒有穩(wěn)定工作、長期被邊緣化的‘失意群體’,逐漸滋生對自身、他人及社會的偏見?!睂I(yè)人士從犯罪心理角度為犯罪人“畫像”:

 

  一、是頹喪無力感:行為人爆發(fā)極端暴力犯罪行為,既是對社會不滿情緒的宣泄,也是對頹喪無力心理的彌補。例如,2011年集中發(fā)生的6起校園襲擊案的嫌疑人,大多身處社會底層,學歷不高、能力不強,對前途悲觀失望,找不到改變現(xiàn)實的出路。

 

  二、是相對剝奪感:天津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認為,個體極端暴力犯罪行為人大多積蓄有怨恨心態(tài),其實質(zhì)是一種相對剝奪感,是受社會不公正對待所致的內(nèi)心感受。相對剝奪感與反社會人格結(jié)合,經(jīng)過長期淤積發(fā)酵,有可能產(chǎn)生對社會仇視的怨恨心態(tài),導致行為人采取極端手段進行宣泄報復。

 

  三、是社會拋離感:個人極端暴力行為人大多游離于社會體系之外,既缺乏單位的管理約束,也沒有穩(wěn)定工作和生活,有的行為人甚至與家庭互動的紐帶都已斷裂,與其他社會個體和社會組織互動的渠道少、頻率低,心理上產(chǎn)生不被他人和社會認同的拋離感。

 

  “失意群體”承受著巨大心理壓力、生存壓力,其中一部分人會選擇用極端暴力行為表達情緒,或造成他人痛苦,或引起社會關(guān)注。犯罪人多以周圍熟人、特定報復群體、公共場所不確定人群為目標,短時間內(nèi)造成大量傷亡及間接損害。

 

  從個人遭遇挫折到極端暴力犯罪,犯罪人往往也都有自身性格缺陷。中國人民公安大學犯罪學系通過對2000~2011年經(jīng)媒體報道的34起個人極端暴力犯罪案件分析發(fā)現(xiàn),犯罪人多數(shù)存有心理障礙,具體表現(xiàn)為缺乏挫折應對能力。

 

  不過,研究人員指出,社會對相關(guān)群體缺乏實質(zhì)關(guān)懷,消極情緒疏導不暢,也值得各方面自我檢視。

 

  一些實施極端暴力犯罪的人的確有沖動、多疑、報復心理強等性格缺陷,但這些缺點在其他人身上或多或少也有??偟膩砜矗瑐€人極端暴力犯罪主要是長期心理失衡的結(jié)果,是消極情緒不斷積累最終在某個誘因刺激下的爆發(fā)。

 

  社會支持斷鏈

 

  接受采訪的專家向本刊記者指出,個人極端暴力犯罪行為人,多數(shù)不能從血緣關(guān)系、工作關(guān)系或社會生活關(guān)系中獲得相應支持。缺乏社會支持意味著其心理應激反應機制、精神緊張狀態(tài)緩解功能和社會適應調(diào)節(jié)能力的喪失或不健全,進而導致遏制犯罪的外部力量弱化。

 

  從案例來看,幾乎所有個體極端暴力犯罪背后,都存在社會支持斷鏈的情況。中國人民公安大學研究發(fā)現(xiàn),34起個體極端暴力犯罪案件中,沒有一起案件的犯罪人完全具備3種主要的社會支持,即來自合法穩(wěn)定的職業(yè)、正常的家庭功能和社區(qū)或其他途徑的支持。約71%的案件中,犯罪人不具備上述任何一種社會支持。

 

  當前社會對弱勢群體的偏激情緒缺乏理性矯正和疏導通道,在此大背景下,如果“失意群體”日常生活賴以維系的社會支持斷鏈,個人極端暴力犯罪將趨于高發(fā)。

 

  當前我國社會所處階段具有規(guī)律性,個人極端暴力犯罪誘因也帶有普遍性,且因地區(qū)、國情不同而呈現(xiàn)不同特征。隨著通訊手段升級和全球化影響,這種個人極端暴力犯罪的傳播會加速。

 

  個人極端暴力犯罪心理一旦形成,便容易陷入怪圈、不斷放大,且具有極強傳染性,從個體、局部擴展至大面積、大范圍的群體性事件,“這種心理動機比貪財、貪色、尋求刺激等動機更加具有危險性”。

 

  此外,有受訪專家認為,一些“失意群體”可能處于意愿被違背、權(quán)益被侵犯的不利局面,雖然暫時被剛性手段壓制,卻可能成為潛在的個人極端暴力犯罪行為人。公益性、慈善性、互助性、自治性社會組織的缺失,使得極端個體和國家、社會之間缺乏一道疏導、化解、緩沖的屏障。

 

  有些個人極端暴力犯罪本來只是非對抗性的矛盾,由于問題沒有得到及時、妥善解決,或者處理方法過于簡單、粗糙、欠妥,甚至是由于溝通、交流不暢,工作沒有做到家而產(chǎn)生的悲劇。

 

  例如,7月26日發(fā)生的黑龍江省海倫市敬老院縱火案中,犯罪嫌疑人王貴懷疑自己的200元錢被盜,曾在敬老院內(nèi)大吵大鬧,情緒失控。縱火前一天,他曾找到敬老院院長,但情緒沒有得到及時化解,最后王貴泄憤縱火,造成11人死亡、2人受傷。

 

  媒體報道副作用

 

  多名受訪專家也提及當前媒體報道對個人極端暴力犯罪頻發(fā)的復雜作用。一名公共安全問題研究專家表示,個人極端暴力犯罪案件具有很高的社會關(guān)注度,新聞媒體理應及時報道,“但如果報道欠妥,暴力犯罪新聞可能產(chǎn)生一系列副作用”。

 

  當前部分媒體針對個人極端暴力犯罪有失妥當?shù)膱蟮?,主要體現(xiàn)在幾個方面:一是詳述犯罪過程和細節(jié),過度聚焦個人極端暴力事件的血腥細節(jié)。

 

  二、報道立場模糊:一些犯罪人作自我辯解時,將犯罪原因籠統(tǒng)歸結(jié)為社會或他人,有的媒體卻不作選擇,不加批判,甚至有意通過題材取舍,突出其“悲情”一面,將矛頭指向所謂“體制”。

 

  三、過度解讀應急安全防范措施,營造社會緊張恐慌情緒。

 

  例如,7月20日首都機場爆炸案后,主流媒體大多發(fā)出譴責個人暴力犯罪的評論聲音,但有的媒體卻在不掌握真實情況的前提下,傾向于渲染犯罪嫌疑人的“悲情”,甚至詳細描述炸藥制作過程。

 

  有公安機關(guān)內(nèi)部人士和相關(guān)專家表示,目前國內(nèi)媒體操作流程不盡規(guī)范,職業(yè)操守不一,犯罪現(xiàn)象報道容易過火、過界,可能導致犯罪方法擴散、犯罪欲望傳染。

 

  “一些不以否定和批判立場報道的暴力犯罪新聞,實質(zhì)上在消解社會主流價值文化對暴力犯罪的抑制?!畡e人能干,我為什么不能干’,這種‘跟從效應’可以刺激個別人的犯罪欲望,誘發(fā)極端暴力犯罪行為?!惫矙C關(guān)一名人士表示。

 

  2010年福建南平發(fā)生一起在學校門口殺死8名小學生的個人極端暴力犯罪案件,一些報道隨后詳盡描述了犯罪人的作案手法。媒體轟炸式報道之后,全國連續(xù)發(fā)生了5起個人極端暴力犯罪的校園血案。

 

? ?這些案件中犯罪對象、犯罪工具、犯罪手段等,幾乎與首發(fā)案件一樣,說明先發(fā)案件對后發(fā)案件存在示范影響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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時間 : 2017-01-0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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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類 : D 心靈成長,G 學習力提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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